+ 第二十四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主动到医疗机构接受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以及婚前卫生咨询。
+ 第二十五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在婚检时如实陈述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特别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以减少子代患病风险。 + 第二十六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婚前如已发现患有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应在结婚登记前主动或在医生的帮助下如实告知另一方,做好疾病传播的防范。 + 第二十七条 性生活是人类心理和生理的正常需求和表现,要养成良好的性卫生习惯,避免不洁性行为,采取必要措施预防生殖道感染和性传播疾病。 + 第二十八条 无怀孕计划的夫妇,应在医生的指导下,知情选择并积极采取适宜的避孕措施,减少意外妊娠和流产发生,保护生育能力。